
朗读
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街道机关各办公室(中心、站所):
现将《福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福明街道办事处
2018年7月31日
福明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合法、合理、透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及其所属科室、社区等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实施的,且未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街道成立以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作为所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工作机构和统一平台。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起草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站的交易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受业主委托,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提供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等相关业务。
(五)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收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相关事务服务,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六)调解公共资源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站的范围
(一)工程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二)货物、服务采购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项目;
(三)资源类交易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出让;
(四)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宜居村建设项目以及污水零直排创建项目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必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的项目。
未经依法批准的交易项目不得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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