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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6-20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018年6月20日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部门(单位)],依法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处罚的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 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征收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行政管理方式主要实行执收部门(单位)开票、银行代理收款、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征收管理方式。


  第三条 府非税收入应当做到依法征收,不得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位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分别为计财科和局下属事业单位行政窗口。


  第五条 科应承担下列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结报,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二)在启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前,负责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及时上报财政局;


  (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如有遗失,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负责登记每月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对账;


  (五)按规定负责开具行政处罚罚没款的相关票据。


  第六条 本级以及下属事业单位行政窗口应承担下列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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