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北仑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北仑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收购储备健康发展,依法通过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买权、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并进行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计划收储、兼顾效益”原则。成立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住建、审计、投合、经信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土地储备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土地储备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收购储备规模。优先收购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政府债务限额、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第三季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征地拆迁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储备计划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工业用地外)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其他建设用地根据区人民政府意见实施收储。
第九条 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必须是权属清晰、四至明确、无产权纠纷的土地。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权属不清晰、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已设立不动产他项权利未依法注销的、法院司法查封及行政限制的,不得纳入收购储备。
第十条 要加快已收购储备土地的供应进度,避免土地收购储备规模偏大。国有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必须以实现再利用为原则,明确规划用途和利用方案。收购储备的土地原则上两年内供地,实现盘活存量土地的目的。
第三章 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闲置期限满两年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拖欠出让金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或两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部分土地;
(五)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六)因非法占用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七)其他应当政府收回的土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由区征地拆迁办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纳入土地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中村改造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依照法定程序由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二)已动工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 超过25%,但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约定完成建设的产业用地;
(三)经主管部门认定,已停工停产两年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重新组织生产的企业用地;
(四)经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国家能源、环保、安全、质量等标准的企业用地,产能过剩、经营不善等需淘汰的落后产业用地,以及其他类似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其他政府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四条 土地转让申报价格过低的,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依法办理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
国土、住建、地税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结合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及时获取土地信息。当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或基准地价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收购。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完成土地征收手续后,可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经领导小组讨论,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可参与法院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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