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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各类骨干医务人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08-16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海曙区各类骨干医务人员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


海曙区各类骨干医务人员奖励暂行规定


  为持续深入推进医疗卫生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各类骨干医务人员的引进、培养力度,规范奖励管理,根据《中共海曙区委印发〈宁波市海曙区“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海党〔2016〕13号)和《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计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坚持引进与培养并举、管理与激励并重,积极创新人才发展政策,努力提高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为高质量建设国内一流强区和保障人民健康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建立全区骨干医务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卫生计生、编委办、财政、科技、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三、设立专项基金


  区卫生计生局设立骨干医务人员专项基金,用于本规定中的各类奖励。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主要用于区卫生计生系统内落实科技创新、高层次和急需人才引进及农村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政策。


  四、奖励范围


  (一)人才引进奖励


  1.全国部分医科大学(原985、211院校,不包括独立学院、二级学院)毕业的临床医学类本科、研究生及以上,中医类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签订5年以上聘用服务协议(新毕业生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并取得执业资格独立执业时算起),达到服务年限且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临床医学类、中医类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副高职称以上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优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如同时符合1、2两项条件,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各类荣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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