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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18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2018-08-24 企业政策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0号)精神,根据国家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支持和推动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开拓市场,不断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制造强省建设,决定开展2018年度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的2016年度(含)之后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具体可从www.zjjxw.gov.cn下载)。



    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


  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


  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的,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3台(套)重大成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其中单机装备列入首批次保费补贴范畴)。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计算,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此次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应在2017年11月1日(含)至2018年8月31日(含)期间投保,投保装备应在装备正式交付用户使用、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在上一年度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且之前未获财政补贴的,按新投保项目申报。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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