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平均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3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9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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