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8月2日
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 农业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结合浙江实际,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级农口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省级农口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市县财政、农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遴选、资金分配拨付、督促项目实施等工作,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等支出方向。
第五条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第七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以及兴建楼堂馆所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当地财政及农口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和任务需要自主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一条 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在省里收到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拨付文件的15日内,及时提出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具体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设定建议,并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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