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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25 企业政策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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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推动中央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5日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推动中央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统一部署,由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统一组织,市、县(市、区)为主实施。农村综合改革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省财政按相关规定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田园综合体创建、农村综合性改革、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区建设等改革试点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农综改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地方财力情况、年度重点改革任务、工作考核结果、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各市、县(市、区)农综改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重点改革任务,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下达农综改资金。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农综改资金后应及时下达预算并支付,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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