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自2003年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以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成效显著,“征谁保谁”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乡镇(街道)出现参保对象管理不严格的问题,造成参保不公平。为此,要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人地对应”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对原已依法征地的开展“人地对应”工作
2018年8月15日前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社会保障的人员,应着手立即开展“人地对应”工作:
1.各乡镇(街道)要按政策规定,仔细排摸原已依法征地的未参保情况,填写《征地基本情况表》(附件1)、《被征地家庭基本情况表》(附件2),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商量,严格审核把关。确定参保名单后,返回到所在行政村(包括社区,下同),在行政村、片区(自然村)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汇总表》(附件3),以公函形式上报联合审核机构办公室。
2.联合审核机构办公室及时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到乡镇(街道)实地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所在行政村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登记表》(附件4)。
3.此项工作要求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今后除上报并已审查确认的人员外,不再增加、调整。
(二)对新依法征地的实行“人地对应”工作
2018年8月15日以后的被征地人员,必须严格按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资格。各地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参保指标一年内,上报参保人员名单。2018年8月15日至本文件发文前征地的从发文之日计算。
三、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人地对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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