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宁波市编委办公室《关于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甬编办函〔2016〕16号)和《关于调整余姚市城市管理机构设置的函》(甬编办函〔2016〕93号)设立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余姚市城市管理局与其合署办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宁波市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考核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管理工作,承担市管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城区智慧城管的建设管理工作。
(六)按法定权限,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审批工作。
(七)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余政发〔2016〕73号),依法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21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八)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全市性重大或专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为依托,规范部门处理投诉程序,受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投诉和举报,承办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组织听证等工作;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十)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厘清职责边界,按照行政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应责任,健全部门间可操作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公安、司法的保障和衔接机制,健全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着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一)结合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全面公开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打造综合行政执法网络平台,推动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的网上运行和各类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
(十二)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大力推进正规化建设,提升执法监管水平,提高执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督查、文秘、会务、信息(网站)、宣传、议(提)案办理、档案、保密、对外联络接待及外事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起草文件报告;负责车辆的调度管理;负责机关、执法单位的执法装备、专用装备器材及办公设备设施的计划、配置、维修及更新等后勤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对基层单位的目标考核。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办理局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下属支部党建工作;负责局组织人事、纪检、机构编制、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人武、统战、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关党建等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绩效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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