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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加强乡镇街道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加强乡镇街道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街道)所属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管理,优化结构、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宁波市《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国有及集体全资企业、国有及集体控股企业、国有及集体参股企业及其他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资产,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上级政府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企业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健全所属企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机构和明确管理人员,完善企业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决策机制。

  第五条  企业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展开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对所属企业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属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由相应机构承担企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依照本办法和公司章程,对本企业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设立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国有集体资本参股公司,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涉及需市政府或市直部门批准的事项,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乡镇(街道)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企业融资管理。对以融资为主的企业,按照《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债务管理的通知》(余党办〔2016〕34号)精神,在乡镇(街道)债务限额内,年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公司融资计划,按计划融资。每笔融资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融资经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不得向个人融资,控制向企业借款,融资利率应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企业对外投资原则上不得投资于能充分市场竞争的生产经营类企业。

  第十三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担保和资金出借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属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相互担保及出借资金,由企业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不同乡镇(街道)之间的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担保和出借资金,由双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市政府批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出借资金,原则上也不得对国有集体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须担保的,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固定资产购建及土地使用权购置的管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单价在10万元以上或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土地使用权,由公司董事会或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购置公务用车,对生产经营必须的工具用车、特种车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列入政府采购。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集体全资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余政发〔2015〕49号)、《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2015〕5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招投标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余招投标〔2011〕22号)、《关于修改《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三条内容的通知》(余政发〔2012〕50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规定项目和规定投资额标准以上的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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