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宁波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大力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建立健全社会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我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坚持把发展民办社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在发展目标、空间布局、投资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民办与公办同等待遇。建立完善全市社会事业投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按照公共服务需求,及时优化调整社会事业空间布局,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按照一定的人均用地面积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会事业服务设施。明确和规范公办服务机构的功能,明显超越基本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逐步减少并退出相应的服务。在已经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领域,应停止新建公办机构。调整和新增社会事业资源,优先保障民间资本进入。
二、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原则,进一步加大社会事业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民办服务机构在设立条件、资质审查、审批程序上与公办服务机构执行相同规定。鼓励民间资本优先投向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社会事业重点领域,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作、合资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老年护理院、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等民办服务机构。
三、加强土地用房保障。民间投资享有与政府投资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对于民办服务机构举办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建设项目,非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营利性民办服务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评估确定。民办服务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教育、医疗、养老机构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支持民办服务机构利用闲置厂房、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在明确临时改变功能用途和期限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民办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用房,符合规划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专科医院,按实际开放床位数给予每张2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民营医疗机构新通过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评审的,对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0万元不等的奖励、专科医院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3万元不等的奖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加强学科建设,有关奖励补助政策与市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教师和学生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对承办市级以上艺术赛事、体育赛事的民办文体服务机构,给予1万元—1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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