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特点和基本要求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是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约定的收益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的收益。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建设、运营、融资和偿债等大部分责任,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采用“PPP”合作的项目应当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体适用于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养老等有一定收益的项目。部分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给予一定固定回报,到期清算回购。
(三)合作项目应能建立清晰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财务、运营维护责任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和法律变更、最低需求责任、政府付费由政府承担。
(四)采用“PPP”合作的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原则,项目合作方案批准后,应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合作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二、项目审批管理
(五)采用“PPP”合作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拟定合作初步方案,及前期招商谈判。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投资估(概)算、运行成本估算、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设计标准)和后续运营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相关收费(或营运收入)的收取标准、未来项目运营需求量和收入的测算、财政补贴标准及确定的依据、投资方和政府的主要责任、招投标方案、前期招商成果和意向投资方介绍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事项。
(六)主管部门拟定初步合作方案后,应会同发改、财政、审计、招投标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七)合作项目应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包括政府付费部分),合作期限不少于5年。
(八)合作项目确需财政补助(政府付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应尽量根据提供服务量确定,避免按项目规模直接补助项目。财政补助总额大于项目投资规模和运行成本的项目,不宜采用“PPP”合作模式。
(八)合作协议签订后,涉及项目投资规模、运营标准、政府出资额、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等协议重要内容变更的,需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九)合作投资方应当诚实守信,并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社会资本投资方在项目中的占股比例应占控股地位。
三、项目实施及后续管理
(十)项目投资方不得将合作项目整体转让(包)给其他单位经营。
(十一)采用“PPP”合作的项目在建设过程应遵循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对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行管理、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同时,要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
(十三)合作项目涉及财政补助的,其补助资金应由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十四)政府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为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更不得为项目融资承担偿还责任。
附件:余姚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细则
附件
余姚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前期准备、审批、招投标、实施和终止移交等各环节。
第四条 为推进项目实施和加强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招投标等与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项目推进和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合作项目可以是基本建设已完成或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也可以是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经营收费能否覆盖投资和经营成本情况,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市场化运作。
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再补助部分资金或资源的才能运作的项目。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
第六条 选择社会资本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有多个社会资本方共同参与的,在明确各方持比例和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以适当的各方联合体名义进行投标。
第七条 合作项目应采取在我市设立项目公司的形式运作,且政府方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20%,也可以不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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