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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余姚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宁波市“五水共治”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各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浙江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生态、保供给、保安全”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五水共治”决策部署,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利用的总体要求,结合宁波市畜禽两化工程创建活动,采取政府引导、主体责任落实、生态化治理的方法,切实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基本消除畜禽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林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治理对象和标准

  (一)治理对象。宜养区、限养区内常年存栏在50头猪当量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其它畜禽存栏数折算成猪当量的标准为:1头猪=1/5肉牛或1/10奶牛或30只蛋禽、种禽、鹅或60只肉鸡、肉鸭或40只兔或3只羊或1只梅花鹿等;生猪常年存栏是指实际养殖舍面积×70%后,再按2平方米饲养1头的数量计算,其它畜禽常年存栏由市农林局核实确定)。

  (二)治理标准。根据养殖畜禽的种类和规模采用相应的模式与方法进行治理,并达到《宁波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甬农发〔2015〕88号)规定的验收标准。

  三、治理任务和时间

  (一)生猪养殖场(户)和规模牛场,2015年11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2015年12月底前85%以上场户完成验收,2016年3月底前全部验收完毕。

  (二)其它畜禽养殖场,在2016年8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

  四、治理模式和方法

  (一)种养结合、就地消纳模式

  1.常年存栏量在50-199头猪当量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实施雨污分流、粪便堆积发酵还田、污水收集处理利用,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处置。需建造雨污分流设施、堆粪棚、污水处理池等设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设沼气池。

  2.常年存栏量在200-999头猪当量范围内的规模牧场,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实施雨污分流,采用干清粪法,粪便堆积发酵后还田或加工成有机肥出售,污水集中收集后进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回收利用,沼液、沼渣返田或经生化处理(进入氧化塘等设施)后达标排放。需建造雨污分流设施、堆粪棚、沼气池、沼气利用设备及其与污染处理模式相配套的设施。

  (二)集中处理、异地消纳模式

  常年存栏量在1000-2999头猪当量范围内的规模牧场。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堆积发酵后还田或加工成有机肥出售,污水集中收集后进沼气池进行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回收利用,沼液、沼渣可浓缩加工成有机肥或者通过建设田间储存池或建立沼液运送系统(服务机构)实现本地或异地消纳,亦可在进行预处理后将其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统一处理。需建造雨污分流设施、堆粪棚、沼气池、沼气利用设备、沼液储存池、氧化塘及其与污染处理模式相配套的设施。

  (三)净化处理、达标排放模式

  常年存栏量在3000头以上猪当量的规模牧场,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堆积发酵后还田或加工成有机肥出售,污水集中收集后进行工业化深度处理以达到排放标准,亦可在进行预处理后将其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统一处理。需建造雨污分流设施、堆粪棚及其与污染处理模式相配套的设施。

  五、政策措施

  (一)资金补助。对于2015年起治理并通过验收的畜禽养殖场(户),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对常年存栏量在50-99头、100-199头,200-499头、500-999头、1000-2999头及3000头以上猪当量的畜禽养殖场(户)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2.5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2009年以来享受过县级及以上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按同规模养殖场(户)补助标准的50%给予奖励补助,其中近三年(2012年以来)列入宁波级及以上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畜禽养殖场不再享受此次奖励补助。

  (二)治污设施建造用地。养殖场户在新建、改建、扩建必需的堆粪棚、沼气池、氧化塘、沉淀池、硬化污水沟或工业净化处理设施等时需要使用土地的,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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