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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畜禽屠宰(肉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畜禽屠宰(肉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畜禽屠宰(肉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畜禽屠宰经营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肉品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15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5〕2号)、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浙江省畜禽屠宰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浙农专发〔2014〕56号)和《宁波市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年活动方案》(甬农办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畜禽屠宰(肉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强化为契机,以生猪屠宰和肉品交易为整治重点,按照“全程联动、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规范发展”的要求,全面摸清底数,查找问题关键;明确属地管理,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整顿和规范肉品生产、加工、经营与使用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从而有效遏制畜禽屠宰和肉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我市畜禽屠宰正常秩序和肉品消费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私屠滥宰环节。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肉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以及向违法分子提供场所的行为。

  (二)屠宰环节。生猪定屠企业未落实肉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执行有关生猪进场索证取证、屠宰加工检验检疫、“瘦肉精”自检、肉品出场等制度;未建立有关地产生猪收购、肉品配送、受宰秩序等服务制度;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病死动物、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动物;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

  (三)收购贩运环节。收购贩运主体不合法;收购贩运未经检疫动物、疑似染病动物、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收购贩运含“瘦肉精”的动物,在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违规从省外调入动物或动物产品。

  (四)肉品经营环节。农贸市场、超市等主体未落实肉品安全经营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建立肉品安全监管制度;经营未经检疫肉品、注水肉品、病死肉品等,“路边市场”交易非法肉品。

  (五)肉品使用环节。餐饮行业等主体未落实肉品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建立肉品使用安全监管制度;使用未经检疫肉品、注水肉品、病死肉品等。

  (六)畜禽养殖环节。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滥用抗生素,未按规定执行休药期制度;随意弃置或销售病死动物等。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和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4月15日前)

  1. 动员部署。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2. 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在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各行政村设置宣传专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过举办培训、签送法律责任告知书、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 排查摸底。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试行)》的要求集中力量对辖区或行业内畜禽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包括私屠滥宰)、肉品经营、肉品使用等领域进行排查摸底与梳理分析,并按要求将排摸情况汇总上报。

  (二)责任落实与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

  1. 责任落实。一是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屠宰加工、收购贩运、肉品储藏、经营、使用等单位和个人是肉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落实其主体责任;二是结合动物防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行政村(社区)的监管责任人,明确行政负责人为辖区监管负责人;三是按部门职责落实生猪定屠场、规模养殖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监管责任人。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在5月15日前将监管责任人名单报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 自查整改。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提升。对于私屠滥宰和非法肉品交易等违法行为,要责令停止。对于责任未落实、制度未制定、管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的情况,要积极落实措施,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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