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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发〔2012〕4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1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腾笼换鸟”工作力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有效投资,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腾笼换鸟”是指通过淘汰或转移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等为主要特征的相对低端产业、企业或某些生产环节,腾出原占有的土地、能源、环境空间,继而置换相对高端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优质企业或某些先进生产环节的行为与过程。“腾笼换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市经济领域中长期累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与问题,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腾出用地空间、用能空间和排放指标等,提高要素资源使用配置效率,扩大有效投资,发展现代制造模式的传统优势产业,技术领先、附加值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效支撑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扎实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扎实开展“工业强市推进年”活动;围绕转型发展、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这一中心任务,着力扶优汰劣,着力挖潜资源存量,着力形成“腾笼换鸟”长效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竞争力提升,力争在“十二五”末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有效投资持续较快增长。

  (三)基本原则。一是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坚持存量调整提升与增量优化做强相结合,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加快引进和落地一批“高新优特”项目。二是地区主导,稳步推进。坚持以各地政府为“腾笼换鸟”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一批重点行业、企业和园区,加强规划引导,有序推进“腾笼换鸟”工作。三是企业主体,集聚集约。坚持以企业为“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主体,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资源集约利用相结合,提高资源集约利用和产业集聚水平。四是政策推动,多措并举。坚持以市场手段为主,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相结合,推动经济转型发展。
    (四)工作目标。土地利用效率和节能减排水平明显提高。到2015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比2010年下降26.5%;“十二五”期间,全市累计盘活存量土地2700亩,腾出用能空间15.6万吨标煤,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完成宁波市下达指标。

  二、建立“腾笼换鸟”倒逼机制

  (五)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划、住建部门要依法科学确定拟供应土地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制度,未经评审准入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及低效利用现象。提高低效、闲置的经营性产业用地税负成本,激活低效利用土地。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纳入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并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全力推进我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实施,着力构建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服务于经济转型升级。各地要以“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规划为工作方向,制订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按照国家、省、宁波市相关政策要求,以钢铁、铸造、有色、化工、造纸、化纤、金属熔炼、废塑料加工、砖瓦等高耗能、重污染行业和S7系列变压器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巩固非法违规小产能淘汰提升成果;强化税收、电力的倒逼作用促进规范提升;加大整治淘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逐步淘汰和转移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业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继续实施不锈钢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稳步推进其他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和差别水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按规定执行惩罚性电价。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加强项目规划选址、环评、能评、用地标准控制和安全生产评估审查,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违规在建项目和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七)强化企业项目用能管理。严格实施以能耗强度为主和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的“双控”制度,建立完善分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订和完善新上项目用能强度标准,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核定和能耗准入对标审查制度。逐步建立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用能总量动态平衡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区域内企业或项目用能交易制度。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减排约束性指标控制,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污染减排考核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坚决整治污染严重企业,切实降低污染排放强度。组织实施化工、造纸、铸造、再生金属熔炼、农副产品加工、金属表面酸洗、化纤、废塑料再利用等八大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逐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为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CDM项目和合同能源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综合票据,扩大节能环保产业债券融资规模,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完善“腾笼换鸟”激励机制

  (九)鼓励低效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对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满足国家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允许容积率适当突破原有标准,通过适当减少绿地、旧厂区改建、压缩辅助设施用地、厂房加层改造等途径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依法取得土地的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出如遇房屋征收等情形仍按原土地登记用途进行补偿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的,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批准,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

  (十)鼓励企业向园区搬迁改造。坚持产业集聚发展,鼓励“腾笼”企业向产业园区搬迁,并优先安排用地。对搬迁企业新购置技术设备的优先享受技术改造优惠政策;对异地搬迁改造腾出的用地空间给予一定奖励,腾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排污指标,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规定执行或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退二优二”就地转型发展的企业,其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各地可按该企业当年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生产设备净值价,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退二进三”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的退出企业,经认定符合城乡规划、环保、产业发展等要求的,对原土地在依法补偿基础上,可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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