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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山西新村原二轻宿舍区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朗读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新村原二轻宿舍区块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阳明街道山西新村32幢、33幢、34幢、35幢、36幢、37幢、38幢,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954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33户。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25天,搬迁期限为9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余姚市山西新村原二轻宿舍区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余姚市山西新村原二轻宿舍区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余姚市山西新村原二轻宿舍区块危旧房改造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解决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对余姚市山西新村原二轻宿舍区块房屋实施征收,符合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余姚市阳明街道山西新村32幢、33幢、34幢、35幢、36幢、37幢、38幢。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住宅233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2954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19号)、《宁波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余政发〔2015〕2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余政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照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办理。

  六、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4月18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5年,无室内装修,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754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5%计算。

  (2)住房困难补助。

  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的,不足54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

  (4)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被征收人享受购房补助的购房对象为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但购房补助款由被征收人本人领取。

  (5)改变用途房屋营业补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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