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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大学(二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朗读

  因公共事业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老年大学(二期)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余姚市城郊路60号(东至余姚市城郊路、南至老年大学一期、西至余姚二中、北至东郊之星幼儿园)。征收总建筑面积约5580平方米,总征收户数1户,为非住宅。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10天,搬迁期限为9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余姚市老年大学(二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余姚市老年大学(二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事业的需要,需对余姚市老年大学(二期)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余姚市城郊路60号(东至余姚市城郊路、南至老年大学一期、西至余姚二中、北至东郊之星幼儿园)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非住宅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5580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余政发〔2015〕28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余政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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