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余姚政策 > 余姚市政府办 > 正文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余姚市养老保险(障)政策之间转换衔接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养老保险(障)政策之间转换衔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余姚市养老保险(障)政策之间转换衔接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余党〔20099号)精神,建立可持续、前后衔接、相互转换的养老保险(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

  参保人员按年缴纳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额按补缴时的标准确定。由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的和一次性补缴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转为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为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按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工作的通知》(余劳社老〔2010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现中断缴费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符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按转入时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申请转换的人员,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享受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未满60周岁的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抵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平均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后有余额的,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余姚政策 > 余姚市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yaoshizhengfubangongshi/20181119/1785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