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养老保险(障)政策之间转换衔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余姚市养老保险(障)政策之间转换衔接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余党〔2009〕9号)精神,建立可持续、前后衔接、相互转换的养老保险(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
参保人员按年缴纳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申请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额按补缴时的标准确定。由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的和一次性补缴的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转为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为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按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换衔接工作的通知》(余劳社老〔2010〕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现中断缴费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符合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转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按转入时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申请转换的人员,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享受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换衔接
(一)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未满60周岁的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抵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转入当年平均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折算后有余额的,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余姚政策 > 余姚市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yaoshizhengfubangongshi/20181119/178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