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改善民生,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按照“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要求,坚持“深化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
2010年确保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或户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政策,实行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房并举;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与建设,实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9.74万平方米,竣工1.72万平方米,推出销售经济适用房400套,限价房350套的住房保障任务;继续实行廉租房的货币补贴,进一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开展新一轮老小区整治和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老小区和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大房地产市场调节和监管,优化土地和商品房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完善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与建设
(一)新增限价房保障形式。在现有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基础上,新增限价房保障形式,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限价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农村教师等特殊对象。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将另行制订。
(二)完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相关政策。实行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房并举,实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房自由选择;出台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办法(另行制订),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审核和管理。强化责任,严格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进一步完善已出台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条件的审核。积极落实审核责任和人员,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快居民收入征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劳动保障、工商、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核查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加快房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联网查询体系。强化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
(四)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及建设。通过新建、改建、配建、调剂、回购等多种方式,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多渠道增加房源供给。抓紧落实新建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选址、报批及方案设计等相关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以合理规划布局,区片平衡,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为原则。按一次规划到位,分年组织实施为要求,分别在城区四个街道交通便捷、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地段进行选址布点。严格建设标准和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强化保障性住房的土地、资金和税费等要素和政策保障。
(五)继续抓好老小区整治和危旧房改造工作。中心城区四街道作为城区老小区整治实施主体,要通过房屋整修、配套设施改造、绿化补种升级、增加停车位等方式,加大老小区整治力度。采取拆迁改造和维修加固等方式,做好城镇住宅危房解危工作,确保房屋安全。
(六)进一步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步伐。做好农村居住区控制性规划,统筹安排农村住房集中改建用地,强化土地要素支撑,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和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七)规范城乡住房租赁管理。以加强监管、完善服务为重点,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健全完善住房困难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体系。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将租赁住房管理纳入村、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内容,建立“数字化”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四、营造良好环境,积极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八)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和住房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和改善型普通住房范围,遏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进一步研究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九)鼓励自住和改善型购房。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的1%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的0.75%购房补贴。对仅有一套 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户,在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将住房先出售,再重新购买 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的1%购房补贴;重新购买 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的0.75%购房补贴。
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除国家规定的外,其他住房税收交易减免或补贴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上述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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