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成果,推进全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联防联治、规范行为、追究责任”的总体要求,完善政府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货运车辆超限越载治理工作,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设施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货运车辆管理。严把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年检等各道关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
(二)加强货运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厂矿企业、建筑工地和物流站点等货运源头单位的管理责任,采取派驻、巡查等各种措施加大日常监管,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三)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充实加强工程运输车辆长效管理执法队伍,并把该队伍的执法范围扩大到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切实建立起路面治超联合执法队伍,形成路面联合治超执法机制。同时,要切实加大治超投入,完善经费保障,在适当位置设置治超站点或治超场地。
(四)建立治超监控网络。充分利用安装在路面和山塘等场所的各类监控设施,对重要路段、重要时段和重点场所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威慑力,并逐步把超限超载车辆和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列入非现场违法处理程序。
(五)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治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系统和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信息反馈制度,并实现数据库的联网。交通路政、运政和公安交警等执法单位各自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形成案件移送机制。
(六)突出治理查处重点。路面执法要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和超限100%以上的货运车辆,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农村公路要采取限宽限高等保护措施。
三、责任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市工程运输车辆长效管理工作,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继续把好外籍工程运输车辆准入关,加强外籍工程运输车辆的驻点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存在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车辆,依法予以严格查处;来姚外籍工程运输车辆必须凭市内工程装载业务合同或驻点地址办理驻点登记手续。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规划,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点),依托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增加上路频次,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查处工作。保障治超经费的投入,提升治超执法装备。对经过称重检测确认的非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依法卸载,依法处罚;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滞留、不卸载和不罚款,但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3.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运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其凭合法通行手续运输。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6.加强对公路桥梁和隧道的管理,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定期组织桥梁、隧道技术检测,严格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确定的病害桥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载、限高、限宽标志。
7.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按国家标准设置明显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
(二)公安部门职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认定超载行为,未经检测设备称重不得认定为超载。
2.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信和质监部门。
3.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措施的通知》(浙公办〔2011〕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组织开展工程运输车辆道路安全整治工作,在查处工程车违法过程中要将超载装载源头审核把关不严的单位及其多次违法超载运输单位抄告安监、交通运输部门,将工程车非法改装企业抄告工商部门。结合货车大排查数据,建立本市所有工程车(包括本地车及外地车驻姚的)人、车关联档案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超限超载及工程车其他违法的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实现共享,对查处中属过境的车辆单独增档列入“黑名单”。督促每辆工程运输车辆在车尾、两侧及驾驶室顶上喷涂放大号码。根据违法查处情况,核发市区通行证,对已发放通行证而未按要求装载及违法通行的回收通行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余姚政策 > 余姚市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yaoshizhengfubangongshi/20181119/17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