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有关补充说明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04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余姚市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政策及高校毕业生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政策
(一)适用对象及保障办法
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毕业证书取得时间在购房时间前移10年之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姚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申报人申报的购房总额应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果明显偏离市场实际价格,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二)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1)一式三份,携带在姚机关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在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国内学历须同时提交学信网上的学历查询证明;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购房合同(期房)或产权登记受理单(二手房)、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后,由余姚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其中省部属单位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三)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在政策享受期内一户家庭同一房产只能享受一次。
2、符合条件的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购房后凭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通过资格认定的《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原件、契证和契税缴款书、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原件或由原件收取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产权登记受理单复印件)、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复印件(标注开户银行名称)、《宁波市创客人才基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2)等材料(以上材料除已明确原件或复印件的,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交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其中省部属单位报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进行审核。
3、购房补贴实行隔月发放,凡在当月申报的,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与契税部门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于次月月底由余姚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直接拨付发放。
4、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普通商品房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结算发票开具之日起半年内;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之日起半年内。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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