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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用人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21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市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30%、0.60%、1.00%、1.35%、1.65%、1.95%、2.40%、2.85%(见附件2)。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下向浮动至80%、50%。

  行业缴费费率根据本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可适时调整。

  三、关于行业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每年确定一次其所属行业内的费率档次,确定后档次所对应的费率自下年度的5月1日起执行。具体浮动办法如下: 

  (一)按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本单位基金使用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收支比例为 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收支比例为 120%(含)以上不到 150%的,费率上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 120 %;

  收支比例为 150 %(含)以上的,费率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 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费率:

  收支比例为50%以下的,费率下浮二档,至基准费率50% ; 

  收支比例为50%(含)以上不到80%的,费率下浮一档,至基准费率的80% ; 

  收支比例为 80%(含)以上不到120%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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