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从0.8%降低至
0.6%。
二、女职工生育手术时或者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经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满10个月及以上的。
三、女职工生育手术时,生育医疗费用按下列项目实行定额补偿,标准为:
(一)、怀孕(10周内)人工流产术300元;
(二)、怀孕(10-14周内)人工流产术500元;
(三)、怀孕(12-28周内)引产术2000元;
(四)、阴道自然分娩术3000元;
(五)、剖宫产术5000元;
四、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下列项目实行定额补偿,标准为:
(一)、怀孕(10周内)人工流产术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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