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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朗读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矛盾,理顺出租车运价结构,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的通知》(浙价电[2011]3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起步价由现行5元/2公里调整为7元/2公里(夜间22时至次日5时为8元/2公里),同时取消现行每车次3元燃油附加费。

  (二)车公里价格由现行每车公里2.00元调整为2.2元。

  (三)空驶费: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的,不得向乘客收取空驶费。超过6公里部分,可按车公里价格加收50%的空驶费,对往返租车的乘客,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等候费:在载客运营时,除了现行乘客要求停车等候外,如遇路堵、红灯和待渡等候的,也可向乘客收取等候费。累计等候5分钟内不收费;超过5分钟部分,计费方式由现行每分钟0.4元调整为每30秒0.2元。

  车辆抛锚、肇事、摆渡等原因造成的停车等候,不得向乘客收取等候费。如遇上述情况,司机应当及时按键停止计费。

  (五)夜间行车补贴费:夜间行车补贴时间维持现行22时至次日5时不变,超过起步里程后补贴费标准由现行每车公里加收0.20元调整为0.40元。

  (六)计价器计价办法:在起步价基础上,将车公里价格、等候费、空驶费和夜间行车补贴费合并计价,四舍五入,计价器显示金额为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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