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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余姚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朗读

市人民医院、二院、三院、四院、中医院、梨洲医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余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的复函》(浙价医〔201218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调整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市级公立医院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增设门诊、住院诊查费项目,调整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医疗服务价格。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增设诊查费项目。

  (1)门诊诊查费:含药事服务成本以及原有挂号费(普通和急诊)、诊查费(普通门诊和门急诊留观),收费标准为普通门诊10/人次、急诊(含节假日、双休日)12/人次、专家门诊依挂号费仍按原标准加收。

  (2)住院诊查费:收费标准为15/床日。

  2、治疗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40%,其中口腔医技类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25%,血液透析治疗收费不作调整。

  3、手术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50%。

  4、护理费:等级护理由原7元、8/床日调整为20/床日;精神病护理由原15/床日调整为40/床日;特级及其它护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50%

  5、床位费:二级医院床位费上限标准上调30%,由原26/30/45/55调整为30/40/55/70;三级医院床位费上调10%,由30/40/60/80调整为35/45/65/90

  其他医疗服务价格及规范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尾数处理。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四、本次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调整范围大,各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公立医院改革中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和方

案,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自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零时起执行。各医院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电子文档)报我局审核备案,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总结,半年后向我局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附件:余姚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余姚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原收费标准

调整说明

调整后收费标准

调整后医疗服务价格

普通挂号费

1

增设门诊诊查费项目,包含药事服务成本以及原有的挂号费(普通和急诊)、诊查费(普通门诊和门急诊留观)

普通门诊10元/人次,急诊(含节假日、双休日)1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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