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免费用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2〕371号)精神,现将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免费用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简称“两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5 度的免费用电基数。
二、供电企业直接从“两保户”家庭当期电费中减免免费用电量对应的电费。当期实际用电量不足当期免费用电基数的,当期实际用电量即为当期免费用电量,不足部分不结转到下一期。
三、减免电费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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