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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文化站:
为适应文物保护工作新形势,我们对《余姚市文物保护工程操作办法》作了修订。《余姚市文物保护工程操作办法(修订版)》已于2016年4月18日经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2011年1月10日发布的《余姚市文物保护工程操作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余姚市文物保护工程操作办法(修订版)》
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4月19日
附件:
余姚市文物保护工程操作办法
(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推进文物保护工程的有序、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有关规定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根据余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规定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等。
2.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全市文物保护工程的主管机关。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导下实施全市文物保护工程的业务监管。
4.除了市文化(文物)部门直管的文物建筑维修工程以外,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主体以所属乡镇、街道或文物产权所属部门为主。
5.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
二、工程立项
1.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省文物局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的审批机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审批机关。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物所属部门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
2.除抢险加固工程外,全市文物保护工程实行年度立项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接受市级文物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申报。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立项报告;(2)文物保护工程申报表,内容包括工程实施主体即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级别、时代、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等。
3.受理立项申请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业务科室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组织市文博专家组进行踏勘并形成初步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决定年度市级文物保护工程准予立项项目。
4.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除抢险加固工程外)必须经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立项。
三、工程的勘察设计
1.经批准立项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实施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报项目审批机关审批。
2.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1)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2)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3)工程设计概算等;
(4)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3.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1)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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