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旅游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2015〕3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发展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便于政策的掌握和运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旅游项目建设
(一)旅游景区(点)改造提升项目补助
1.补助内容
对国家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改造提升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申报对象
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点)。
3.补助条件及办法
(1)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为提升景区品质,开展以提高游客趣味性、参与性、功能提升性等目的的改造项目;
(2)按实际投资额享受一次性政策资金补助,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
(3)旅游景区(点)改造项目规划方案须得到市旅游局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4)改造项目当年度竣工后,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验收。
4.提供材料
(1)《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
(2)相关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项目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照片、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允许10%内质保金未支付)等;
(3)旅游景区(点)改造项目规划方案。
(二)对符合发展导向的乡村旅游新建项目补助
1.补助内容
对符合发展导向的乡村旅游新建项目,且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申报对象
对符合发展导向的乡村民宿客栈(青年旅舍)、农家乐休闲旅游、现代农业(含种植业、养殖业)旅游观光、中医药养生度假等新建项目。
3.补助条件及办法
(1)对符合发展导向的乡村旅游新建项目当年度竣工后,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农办、市财政局进行验收并验收通过;
(2)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享受一次性政策资金补助,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
(3)对符合发展导向的乡村旅游新建项目方案须事先得到市旅游局同意。
4.提供材料
(1)《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
(2)提交项目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环保、土地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项目照片、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允许10%内质保金未支付)等;
(3)乡村旅游新建项目规划方案。
(三)对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奖励
1.奖励内容
对三星级及以上饭店实施的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节能降耗项目,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用电量增速1%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对象
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
3.奖励条件及办法
(1)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开展节能改造,项目须经相关部门备案。
(2)改造完成后,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进行验收并验收通过。
(3)当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用电量增速1%以上。
(4)符合上述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在1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提供材料
(1)《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
(2)节能改造项目备案书,验收通过认定书;
(3)相关证明材料:财税部门出具的饭店两年的营业收入证明、供电部门出具的饭店两年的用电量证明(扣除非营业性用电)、项目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支付凭证等。
(四)市内旅游企业开展智慧旅游建设的补助
1.补助内容
对企业实施的实际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智慧旅游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申报对象
积极实施“智慧旅游”项目,并符合余姚市智慧旅游建设总体规划的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宁波市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等。
3.补助条件及办法
补助条件:在政策实施年度,企业制定《智慧旅游项目年度规划书》,并完成以下一项或多项项目的,
(1)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和提升;
(2)无线网络(wifi)覆盖;
(3)二维码的开发及应用;
(4)定位监控管理系统建设;
(5)景区流量分析系统建设;
(6)旅游微电影、乡村旅游宣传片拍摄。
补助标准:单个项目的实际投入额不低于5万元,按项目硬件设备、软件开发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提供材料
(1)《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
(2)上报《智慧旅游项目年度规划书》,经市旅游局按相关程序审核后,列入市旅游政策资金补助项目;
(3)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验收。企业准备相关资料:项目合同、项目建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支付凭证、照片等。
二、鼓励旅游企业做优做强
(一)旅游景区(点)做优做强奖励
1.奖励内容
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命名的3A、4A、5A级旅游景区(点),再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申报对象
A级景区(点)。
3.奖励条件及办法
(1)当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0%(含)以上,奖励10万元;
(2)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当年新命名的3A、4A、5A级旅游景区(点),再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对营业时间不足三年的,营业收入与上年度同比增长10%(含)以上。
4.提供材料
(1)《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2)税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及前2年营业收入证明,营业不足三年的,出具本年度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3)国家、省、宁波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二)星级饭店做优做强奖励
1.奖励内容
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星级饭店,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0%以上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当年新命名的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再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2.申报对象
星级旅游饭店。
3.奖励条件及办法
(1)对当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7999万元的星级饭店,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星级饭店,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当年新命名的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再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4)对营业时间不足三年的,营业收入与上年度同比增长10%(含)以上。
4.提供材料
(1)《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
(2)相关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饭店本年度及前2年营业收入证明,营业不足三年的,出具本年度及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
(3)全国、省、宁波市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
(三)旅行社做强做优的奖励
1.奖励内容
对当年营业收入在25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命名的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和新设立的具备出境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申报对象
本市旅行社。
3.奖励条件及办法
(1)对当年营业收入在2500万元(含)以上的旅行社,且营业收入比前2年平均值增长15%(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分别再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奖励,同时对新设立的具备出境旅行社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再奖励10万元。
(3)对营业时间不足三年的,营业收入与上年度同比增长15%(含)以上。
4.提供材料
(1)《余姚市旅游发展政策资金奖励(补助)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申报单位留存,二份报市旅游局;
(2)相关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旅行社本年度及前两年的营业收入证明,营业不足3年的,出具本年度及上年营业收入证明;
(3)全国、省、宁波市旅行社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证书或批复文件;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批复文件。
三、大力开拓旅游市场
(一)城区餐饮企业经营旅游团队餐的奖励
1.奖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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