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余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甬退役军人局发[2020]44号)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04〕145号)文件精神,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职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1)。
二、2019年7月1日起,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三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金标准按本文件附件2、3、4规定的标准执行。自然增长机制调标额度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调标额度的,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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