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和省食安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进农村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办〔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为目的,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宁波市普惠金融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支撑,以信用记录、共享、披露和应用为主线,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全面启动、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加快开展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增强社会协同治理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互联共享的食安金融联合激励惩戒平台,推进行业间、部门间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共同推动食品安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的实施和运用,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食品行业信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效能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三、实施主体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贸市场举办者及经营户和其他各类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四、部门职责
市食安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指导和督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农林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将本系统监管职能范围内实施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纳入余姚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市场监管局同时负责余姚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维护,将各类实施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人民银行,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数据的交换对接,供相关部门查询使用共享。市人民银行负责向相关平台报送数据,及时、准确地在平台中全面展示各类实施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运用联合激励惩戒成果。
五、主要任务
(一)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传输。信用信息包括各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处罚信息、荣誉信息、监管等级信息(见附件2注)等。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报送”的原则,采集实施主体的信用信息,导入余姚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推送至市人民银行,信息采集导入要规范及时。市人民银行要及时将农户的信用信息导入宁波市农户信用档案信息移动互联网平台,其他实施主体的信用信息导入宁波市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平台。
(二)完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余姚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各监管部门导入、查询权限,通过数据接口、信息征集前端等技术手段,按要求将实施主体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纳入余姚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实时推送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至市人民银行,实现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完善宁波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宁波市农户信用档案信息移动互联网平台,逐步建立涵盖所有实施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在平台中关联展示各个监管部门提供的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处罚信息、监管等级信息。
(三)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突出对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效应,加大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并实施食安金融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对实施主体(含法定代表人)在评先评优、检查抽检频次、申报政府资助项目、立项审批、经营准入、认证管理、专利申请、财政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奖励、产销对接、招投标管理、企业标准审核备案、定点合作单位审核等方面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充分体现“诚信优先、失信受限”。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实施主体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在贷款、办理信用卡、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对信用信息记录优良的,给予提高办贷授信额度、降低利率等优惠;对信用信息记录不良的,则给予降低办贷授信额度、提高利率等限制措施,对信用信息记录严重不良的,阻断其信贷渠道。(见附件1)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采集、专人审核,确保采集推送的信息合法、真实,内容准确、完整。信息推送的条目、字段和方式按照《余姚市食品安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征集条目表》(附件2)要求执行。需要手工导入的信息采用Excel表格形式推送(详见附件3至附件6)。
(二)密切协作,协同推进。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尤其是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的输送、信用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等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破除本位观念,联手行动,协同推进。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部门要将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市食安委将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及时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金融机构应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若干意见
2.余姚市食品安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征集条目表
3.企业行政处罚信息表
4.企业奖励信息表
5.企业信用等级信息表
6.个人奖惩信息表
7.填表说明
8.联络人员名册
附件1:
金融机构应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若干意见
一、实施主体诚信生产经营,监管等级优良,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行政监管(主管)部门相关荣誉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酌情提高信贷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等激励措施。
二、实施主体存在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警告、立案处罚等食品安全不良行为,监管等级低差的,金融机构应审慎发放贷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实行限制贷款、拒绝办理信用卡、降低现有授信额度、提高贷款利率等惩戒措施。
三、对存在以下六类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对违法主体应实行信贷制裁并切断其信贷获取渠道。
(1)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2)投入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
(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被吊销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
(6)被追究食品安全刑事责任。
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被处罚的实施主体应积极进行整改,对有效整改落实食品安全要求的,可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并提供证明资料,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至市人民银行,并在平台数据库中予以记载。
遵循数据“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主体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存在异议,并向市人民银行或市食安办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由信息提供单位及时做好信息核实工作,并将核实结果报送至市人民银行,在平台中加以处理。
附件2:
余姚市食品安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征集条目表
信息编号 | 提供单位 | 信息类别 | 信息条目 | 信息字段 | 交换方式 | 交换频率 |
1 | 市场监管局 | 基本信息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工商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许可部门名称 、许可证件编号、许可日期、有效期截至日、许可内容、预留字段 | 智慧餐饮平台导入 | 每天 |
2 | 荣誉信息 | 企业荣誉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奖励名称、奖励决定书文号、颁发单位、奖励级别、授予日期、有效期限截止日、撤销日期、撤销原因、预留字段 | 市平台导入 | 实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余姚政策 > 余姚市市监督管理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yaoshi/yuyaoshishijianduguanliju/2018/1119/1844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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