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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7月23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先行试点实施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及报告时间

  凡2013年12月31日前(含2013年12月31日)在我局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在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另行通知。 

  2013年度前(含2013年度)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存续、停业、清算等经营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送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三、年度报告方法和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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