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各科(室、队、中心)、协会:
现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工商局个体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对个
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个体工商户业主维护自身历史真实面貌的有力依据。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实行所一级建档。各工商所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材料,日常监督管理登记材料和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
(一)开业登记材料。指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登记的不提交)、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人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
(二)变更登记材料。指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注销登记材料。指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
①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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