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商所、科(室、队、中心)、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攻大奸、戒小过”执法理念,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营造公正、透明、和谐的执法环境,化解经营纠纷,倡导和谐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制订《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行政调解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姚分局行政调解制度(试行)
一、推行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树立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大局意识,化解经营纠纷,倡导和谐理念,从更深层次上、更广范围内服务于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为促进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新的空间。
二、行政调解制度适用的范围
1、两经营主体同时申请同一企业名称,由工商机关调解名称权的归属;
2、消费者与经营者因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纠纷,工商机关可对赔偿数额作出调解;
3、商标侵权赔偿案件中,工商机关可对侵权赔偿数额予以调解;
4、合同争议纠纷,工商机关可居中调停;
5、其他可适用行政调解制度的争议范围。
三、实施行政调解制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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