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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 余政办发〔2021〕58号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1日

余姚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余姚市及余姚市内迁移的(下称市外户口迁移、市内户口迁移),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二章  市外迁移

第四条 市外户口迁移是指余姚市范围外迁入余姚市内的户口迁移。

第一节  居住落户

第五条 在我市城镇地区实际居住,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原则,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可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我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房屋权属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

(二)在我市城镇地区租赁房屋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凭《余姚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已在本市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公共集体户。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随迁的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第六条 在我市城镇地区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申请落户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我市社会保险的,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至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移人的房屋权属证明;

(三)迁移人在我市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

户口已在本市城镇地区的(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外),不得将户口迁入公共集体户。

第二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七条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认后,夫妻一方为我市户口的,其配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配偶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结婚证;

(四)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

第八条 父母一方为我市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

(四)父母的结婚证。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学生证,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裁判文件)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提交父母双方同意迁移的声明。

第九条 拥有我市城镇地区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投靠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的房屋权属证明;

(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条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父母死亡证明;

(四)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证明。

第三节  人才落户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和双方父母可以随迁。

硕士、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15年内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紧缺人才,在我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具有普通中等教育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在我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单位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毕业15年内,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或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以上人才认定具体参照余姚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余党发〔2017〕58号)中余姚市人才分类目录执行,各类人才在余姚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的),不受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限制,可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内登记户口。

第十二条 被余姚市政府或宁波市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本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3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单位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单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人才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移人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获奖证书、高层次人才认定凭证、留学归国人员证明等证件;

(三)录用(聘用)证明,或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四)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还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符合第十一条落户人才专户的,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中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还需提供未婚声明。

第十四条 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时未办理户口迁移,现户口仍在学校集体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以上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毕业证书;

(二)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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