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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021-08-12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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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

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

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

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

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

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

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

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

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

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

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

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

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

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

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

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地

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

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

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

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

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

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

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

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

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

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

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

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

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

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

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

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

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

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

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

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

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

优化检查频次。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

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

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

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

”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

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

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

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

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

行业“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

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

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

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

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

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

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

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

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

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

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

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

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

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

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

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

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

施等行为。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

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

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

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

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

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

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

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

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

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

资格。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

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

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

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

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

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

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

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

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

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

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

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

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

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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