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小(二)型水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小(二)型水库安全检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玉环县小(二)型水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玉环县小(二)型水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已建的小(二)型水库安全检查。山塘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安全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库管理员、业主、乡(镇)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工程实施安全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乡(镇)政府应按有关规范(程)、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1、经常检查:由日常管理、维护的专职管理人员实施巡视检查,非汛期每月两次,汛期每周一次,但汛期高水位时应增加次数,特别是出现大洪水时,每天应至少一次。

  2、定期检查:由业主主要负责人组织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汛前、汛后和汛期各一次。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工程主管部门(乡镇政府)。

  3、特别检查: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当工程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暴雨、地震、大洪水、强热带风暴、水位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工程发生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其他危险情况时,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第五条 业主单位为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的,由乡(镇)政府落实人员实施检查。

  第六条 水库业主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制度,具体规定检查的时间、部位、内容和要求,确定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顺序,并建立内部报告制度。

  第七条 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业主单位要及时研究处理。情况严重的报告乡(镇)政府,由其研究处理。

  特别检查中,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的危险迹象时,应立即报告乡(镇)政府,由其组织处理。

  第八条 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在每年汛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写出专题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工程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落实解决办法。

  第九条 所在工程安全检查应按规定作好记录,参检人员、负责人签名,并将检查记录、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巡查重点及检查方法

  一、巡查重点: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含填压层范围),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二、检查方法:通常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对大坝表面(包括坝脚、镇压层)要由数人列队进行检查,以防漏查。

  (一)眼看

  1、背水坡、两岸接头和坝脚一带有无散渗、漏水、管涌、流土或沼泽化等现象,渗水是否浑浊,坝体有无凹凸变形。

  2、是否有害虫(白蚁)、害兽的洞穴或活动痕迹。

  3、有无滑坡、塌陷、坍坑、表面冲蚀及坡脚凸起等现象。

  4、护坡是否完好,有无砌块翻起、松动、塌陷、垫层流失、架空或风化变质等损坏现象。

  5、防浪墙和坝体有无裂缝。

  6、输水闸门是否漏水,拉杆、涵洞是否完好。

  7、溢洪道有无拦鱼设施等人为设障及淤积塌滑现象,溢洪道下游河道是否畅通。

  8、泄水建筑物有无气蚀、磨损、剥落现象。

  9、观测设备是否完好,各种数据有无异常变化。

  10、附近是否有危及大坝安全和破坏水质的因素存在,如暴破、采石、挖土等。

  (二)耳听。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三)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四)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外逸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三、巡视检查日志及记录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安全检查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主要内容:

  1、工程主管部门汛前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

  2、工程业主单位检查记录、泄洪设施维修养护记录。

  3、工程防汛准备工作。

  4、工程情况现场抽查。

  第十三条 工程出险时,水库管理员及业主、乡(镇)政府应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通告。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人员工资由其业主单位负责解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684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