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是一种传染性较强的疾病,目前在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一些省、市流行。为了进一步加强“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做好“非典”防治的各项工作,落实好设备、人员和防护设施,在全力救治病人的同时要注意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努力防止二代病人的出现,防止重危病人死亡,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二、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专科门诊的定点医院,坎门、陈屿两所中心卫生院设立监测点,规范内科门诊,筛除门诊“非典”疑似病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县人民医院作为我县疑似病人隔离诊治的定点医院,做好隔离病房的设置等防治“非典”的必要工作,接收“非典”疑似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收病人。定点医院要建立门诊分诊制度,及时疏导病人,对有发热咳嗽病人发放口罩进行防护。
三、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非典”的有关知识,包括诊断、隔离、治疗、转送、消毒和自我防护等,并做好知识宣传。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的知识培训。乡镇医生和个体医生有义务正面宣传“非典”的有关知识,提高公众认知能力,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四、乡镇卫生院分支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内部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诊治发热呼吸道疾病病人,但必须做好每个就诊病人的登记(见附件表格,一式两份)、指导转诊工作,以便跟踪查访,并于当天向疾控中心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诊治病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乡镇卫生院在做好发热呼吸道疾病病人的规范登记工作外,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对到过疫源地或外地的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发病,必须高度警惕,发现病人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控制病人,做好转诊工作,不得将病人流入社会。若疑似“非典”病人,要做好消毒和相关人员的隔离工作。
六、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接受上级指派的任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后要按规定进行严格消毒隔离。定点医院转送确诊病时要有专用救护车,用后严格消毒。
七、医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知
2、医院发热或呼吸专科门诊就诊病人登记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