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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开展损坏海塘占用水域现象
专项查处活动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损坏海塘、占用水域现象专项查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处重点
(一)在海塘及沿海涵闸管理范围内,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海塘及涵闸安全的行为,以及取土挖坑,倾倒废料、废土、垃圾,翻挖塘脚镇压层和消浪防冲设施,毁坏护塘生物等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二)在河道、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重点查处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行为,以及占用水域河岸影响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河岸堤防安全作业的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查处活动,全面摸清我县海塘使用现状和占用水域情况,严肃查处各种人为损坏海塘和违法占用水域的行为,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违规损坏海塘和占用水域的势头。
三、方法步骤
本次活动从5月10日开始,到7月15日结束。
第一阶段(5月10日-5月15日):宣传部署阶段。县水利局、各镇乡、其他有关部门都要制订本次活动的实施方案,并深入村居进行部署、发动,做到思想上先入为主。各镇乡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水法》、《防洪法》、《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干部群众执法守法意识,为开展执法查处活动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第二阶段(5月16日-5月31日):调查摸底阶段。各镇乡(办事处)及海塘管理站、河道管理责任单位,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塘和水域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仔细的排查。要求做到逐村实地了解,全面掌握本地的海塘和水域使用情况,特别是占用水域情况(包括未批的和已审批的)。对调查摸底的情况,要按照是否经过审批、占用水域的类型面积以及占用水域项目等分别进行归类汇总,为执法检查活动和今后进一步规范水域管理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阶段(6月1日-6月30日):组织查处阶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执法检查组要对人为损坏海塘河道、违法占用水域的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梳理,区别对待。对违法案件,要制订查处方案,抓紧调查取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做到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或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阶段(7月1日-7月15日):巩固提高阶段。对本次执法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实事求是地分析经验和不足,提出今后的目标和对策措施,完善和落实海塘和水域管理的有关制度,研究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的措施办法,以及如何依法加强海塘水域管理的意见等,并将上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部门。同时,执法检查结束后要继续抓好水利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为开展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执法检查活动的领导,县里要建立领导小组,并抽调水政监察、海塘所、河道所、水库所等单位人员组成若干个检查组,于5月25日起分赴各镇乡(办事处)开展执法检查。县水利局要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制订周密的活动计划,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到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加强督查。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执法检查活动的要求,建立机构,抽调人员,认真负责地组织对区域内的自查工作,在5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县水利局。各海塘、河道管理单位要当好当地政府的参谋,认真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1、全县损坏海塘执法查处情况统计表
2、全县占用水域执法查处情况统计表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