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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玉环县政府机关大院消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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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玉环县政府机关大院消防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大院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减少火灾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产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结合县政府机关大院工作实际,修订《玉环县政府机关大院消防工作实施办法》,请县政府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消防管理制度
1、贯彻国家消防条例,规范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指示,规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部门做到互通情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利用行政手段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肇事者。
4、根据季节的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险隐患。
二、用火申请制度
1、凡在县府大院内的各单位、部门,需要动用明火的(电焊、氧割、喷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烘烤等)必须到县政府机关大院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2、动火前,要消除动火部位周围的易燃可燃杂物,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后要经用火的单位负责人检查,认为无问题后才能使用。连续性的动火作业,每天离开现场前要由用火人和监护人检查,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3、用火单位可根据用火等级、危险程度,指派熟悉环境、了解生产工艺过程等有实践经验、责任性强的人为监护人。监护人必须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火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在用火过程中,保卫部门应指派兼职消防队员对现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章作业或异常情况,有引起火灾爆炸的可能时,要立即制止动火。
5、凡不办理动火申请报批手续,强迫他人冒险作业的,必须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三、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1、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大院内的实际,确定县府新大楼、县府老大楼、档案局、小礼堂、车队、食堂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按规范配足消防器材,设置防火标志,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防火档案。
3、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5、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巡查记录。
6、重点部位要设置禁烟、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按动用明火申请制度办理。
7、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县府大院内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统一由保卫科负责保管、检验、维护。
2、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必须专物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挪作他用。
3、灭火器材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灭火器材挂放的高度,以器顶离地面一般在1.5-1.8米为宜。
4、消防设备附近不准堆放任何杂物,室内消防栓箱内的水带、水枪必须配齐,保持完好。
5、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定时检查(每一个月要检查一次,是否有漏气、完好),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理、更换。
6、对无故损坏消防设备、器材,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根据情节轻重,按消防奖惩条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玉环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消防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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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府办、安委会、公安局、消防大队、潘旭辉常务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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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3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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