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是加快人们生育观念转变,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促进我县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㈠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资金;
㈡在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总额中安排5%比例的资金;
㈢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㈣公益金利息收入;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㈠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
㈡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二级标准),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失去经济来源,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㈢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㈠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独生子女死亡”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其父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不再生育或领养的,每年给予其父母6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补助;或者待其父60周岁、母50周岁后,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180元的补助。
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规定条件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二、三级鉴定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补助。其父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不再生育或领养,其中独生子女属一级伤残的,每年给予其父母6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补助,或待其父60周岁、母50周岁后,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180元的补助;属二级伤残的,每年给予其父母5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补助,或待其父60周岁、母50周岁后,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120元的补助。对独生子女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㈢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一次性给予500-1500元的补助。
㈤公益金补助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送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应附交县有关部门或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伤残或死亡证明。
第六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在户籍所在地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批准并发放公益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七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计生、财政、审计、人劳社保、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并在县计划生育局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计划生育公益金,公开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公益金的帐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帐号向社会公开,并常年接受资助。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的,除给予一次性公益金补助外,其余补助款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追回。
第十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补助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有上级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