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是加快人们生育观念转变,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促进我县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二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㈠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资金;

  ㈡在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总额中安排5%比例的资金;

  ㈢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㈣公益金利息收入;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㈠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

  ㈡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二级标准),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失去经济来源,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㈢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㈠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独生子女死亡”规定条件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其父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不再生育或领养的,每年给予其父母6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补助;或者待其父60周岁、母50周岁后,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180元的补助。

  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规定条件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二、三级鉴定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补助。其父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不再生育或领养,其中独生子女属一级伤残的,每年给予其父母6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补助,或待其父60周岁、母50周岁后,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180元的补助;属二级伤残的,每年给予其父母5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补助,或待其父60周岁、母50周岁后,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120元的补助。对独生子女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㈢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一次性给予500-1500元的补助。

  ㈤公益金补助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送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应附交县有关部门或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伤残或死亡证明。

  第六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金补助对象,应在户籍所在地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批准并发放公益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七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计生、财政、审计、人劳社保、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并在县计划生育局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计划生育公益金,公开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公益金的帐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帐号向社会公开,并常年接受资助。

  第八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的,除给予一次性公益金补助外,其余补助款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追回。

  第十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补助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有上级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641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