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水利局关于玉环县小㈡型水库和
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水利局关于《玉环县小㈡型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玉环县小㈡型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县水利局
(二OO三年八月)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县小㈡型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山塘水库保安工程建设的通知》(玉政发〔20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列入2003—2005年县水库山塘保安工程建设计划的小㈡型水库和山塘(以下简称水库和山塘)。
第二条 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对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的管理,镇乡和村居分别负责辖区内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的管理。
二、设计审批
第四条 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应以核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结论为依据。
第五条 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初步设计应委托具有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六条 水库保安工程初步设计一般由县水利局审批,报省、市水利部门备案;山塘保安工程初步设计由县水利局审批。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 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镇乡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原则上为水库管理单位或水库主管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的质量、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等方面负起相应责任。此外,水库保安工程建设应以水库为单位建立指挥部,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由镇乡统一建立指挥部。
第八条 凡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均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落实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并请市水利局招标办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由挂靠队伍施工。若发现工程转包或由挂靠队伍施工,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水利工程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监理资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派出的监理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的数量、资格、专业必须与所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
第十二条 监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的质量管理,应逐步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建设和监督方要本着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切实履行《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根据所承担的除险加固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成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常驻工地;对重要单位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跟班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基础资料和评定结论必须通过平行抽检等方式认真复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人员和职责;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控制管理。对工程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 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的项目划分、质量评定参照《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五、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八条 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县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山塘水库保安工程建设的通知》(玉政发〔2003〕34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水库建设资金按照项目竣工决算由县补助80%,镇乡自筹20%;山塘建设资金按照项目竣工决算由县补助70%,镇乡自筹30%。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凡项目竣工决算超过工程概算的,超过部分由镇乡自负60%。
第二十条 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水库、山塘的除险加固,原则上不考虑水库、山塘的加高、扩容,如确需加高、扩容的,其增加的造价由镇乡自负,并在概算中列支。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确定的项目内容施工,不得随意增减项目内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增减项目内容,项目造价在5000元以内的,由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决定;项目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报县水利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健全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的财务审批制度,一般工程款的支付,应由工程施工组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由工程指挥部副指挥审核,总指挥审批。
六、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水库和山塘保安工程建设的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局部工程验收、整体工程验收。整体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一个汛期的考验,在质量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接到项目法人的申请报告15日内,对工程进行施工质量等级评定,并提出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建设;
(二)检验完工工程的质量,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对工程是否可以移交投用作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验收的组织、主持等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