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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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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环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玉环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认真贯彻上级防治非典工作会议精神,科学、有序、规范地做好我县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工作,保障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2003-2004年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工作体制,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应急处理与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三)目标和原则

  1、目标: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县不发生大规模流行,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

  2、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形成以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专群结合、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工作体系。

  二、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组织领导全县非典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调整、充实玉环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常态管理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协调卫生工作的县府办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公安、教育、宣传、广电、交通、财政、经贸、外经贸、药品监管、民政、人劳社保、建设规划、农业、林特、文体、工商、质量监督、物价、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一旦发生非典疫情,迅速转为非典防治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人任总指挥,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二)有关部门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非典防治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非典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负责组建由预防和临床专家组成的非典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营运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动员全社会参与预防工作。做好学校、幼儿园、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收集疫情情况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众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2、教育部门:制定教育系统非典应急处理预案,认真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非典和其它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积极配合疾控机构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防止呼吸道传染病暴发。

  3、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用事实说话,正确引导,消除疑惑,安定民心。积极组织开展非典等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知识宣传,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广覆盖、高效率的宣传优势,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公共自我防范能力,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严格新闻纪律,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疫情报告。实施非典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4、交通部门:制定本系统非典应急处理预案。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方案》,设立非典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并督促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地方对交通工具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查找。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疑似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5、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非典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非典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防护用品、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非典应急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6、经贸、外经贸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关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7、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加强对非典防治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8、公安部门:负责做好非典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加强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融离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并做好应急处理预案。

  9、文体部门:加强对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加强公共场所通风换气,落实公共场所和公用物品预防消毒措施。切实做好重要赛事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卫生安全。

  10、旅游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职责,制定非典应急处理预案,配合做好疫情信息报告,检查落实行业预防控制措施,切实做好重要旅游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在疫情发生时,原则上不得组织人员到疫区旅游。

  11、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做好商场、超市、餐饮业、服务业、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物价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12、建设、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非典预防控制措施。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实对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监管。

  13、人劳社保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

  14、农业、林特部门:实施农村预防与控制非典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严格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非典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好野生动物饲养场所疫病的检疫和监测控制工作。

  15、外事部门:及时向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协助政府新闻办做好解释工作。

  16、档案管理部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各种资料的收集,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17、民族宗教部门:加强对县内寺观庙堂的管理,强化消毒,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一旦发生非典疫情,禁止举行群众性集会活动,禁止举办各种法事、法会,禁止宗教从业人员在丧事家庭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

  18、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相关措施,做好本行业、本单位非典防控工作。

  19、各镇乡政府:负责辖区内防治非典工作,制定防治应急预案。对辖区内非典防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领导辖区内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非典防控措施。必要时组织对辖区内来玉、返玉人员实行健康监测、医学观察工作。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隔离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

  (三)专家指导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检验等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并随时根据非典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类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机构

  县疾控中心负责非典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非典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本县非典疫情进行分析,并作出预警。

  (二)监测网络及监测哨点

  建立和完善非典疫情监测网络,以疾控中心为中心,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依托,以社区、村(居)委会为基础,形成覆盖全县、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灵敏高效的信息报告网络。

  确定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市级监测哨点医院。县中医院、坎门中心卫生院、陈屿中心卫生院、清港卫生院、沙门卫生院、干江卫生院为县级监测哨点,开展非典疫情监测。在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作为预诊接诊点,一旦出现疫情,视情况增设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三)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1、疫情监测与报告。

  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院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人、非典疑似病人、临床诊断病人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日下午5时前,将前一天5时至当日下午5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填写《发热门诊每日病情报告表》报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汇总后报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

  市级监测哨点医院及时上报监测资料。发现非典可疑或疑似病人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非典疫情报告卡》,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县疾控中心,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

  县级监测哨点医院和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现非典可疑或疑似病人后,按规定上报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

  交通、港务等部门在对进玉人员进行发热症状的监测中,发现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立即送指定医院发热门诊,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信息。

  2、病情监测与报告。

  各非典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9时前填写《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直接上报县疾控中心。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人的转归、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报告程序上报。

  3、流调与报告。

  县疾控中心接到非典可疑或疑似病人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可疑或疑似病人的传播途径、疫源地播散范围、密切接触者等进行追踪和医学处置。

  疾控中心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30分钟内将《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卡》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疫病情信息报告系统,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

  4、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可疑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病人诊断与排除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临床诊断标准》进行初步诊断;医学观察病人诊断、排除由县专家指导组确认,必要时由市专家指导组会诊;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诊断、排除由市专家指导组确认。

  (五)疫情发布与通报

  县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县政府或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向社会公布,针对不同人群,疫情信息可通过疫情信息专报、疫情动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形式发布。

  四、疫情分级、判定和解除

  (一)疫情分级

  根据非典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1、疫情预警(蓝色预警)。

  与我县通航的省、市、县及我县周边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我县存在疫情输入可能。我县发现非典医学观察病人。

  2、三级疫情(黄色预警)。

  我县发现非典疑似病人,且有增加趋势。

  3、二级疫情(橙色预警)。

  我县发现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人,有扩散传播趋势。

  4、一级疫情(红色预警)。

  我县发现继发临床诊断病人,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二)预案的启动和疫情判定及发布

  县疾控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判定,并报请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经审定达到疫情预警及三级以上疫情,由县卫生局向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再由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预警。

  (三)疫情预警的降级和解除

  1、疫情预警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一级疫情预警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积极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无新增临床诊断病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二级疫情预警”。

  二级疫情预警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无新增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三级疫情预警”。

  三级疫情预警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疑似病例被排除或治愈出院,无新增疑似病例及医学观察病人,并维持14天后,降为“疫情预警”。

  根据省卫生厅、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公告,国内及全球疫情已得到控制,已无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或医学观察病人,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解除本次疫情预警。

  2、疫情预警的降级或解除程序。

  疫情预警的降级或解除,由县疾控中心提出,上报县卫生局,经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判定,并报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由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预警。

  五、疫情预警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预警的响应

  1、各级卫生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诊断病人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县疾控中心实施各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例会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等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县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传染病病区等相关工作的执法检查,促进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3、各新闻媒体均要开展防治非典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二)三级响应

  1、组织领导体系。

  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督导检查组、宣传动员组、物资保障组等。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卫生的县府办副主任兼任,其余各组组长由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兼任。各组职能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承担办公室的职能。组织协调交通部门做好进出玉环人员的检查工作,完成县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由县府办公室、非典防治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建设规划局、县教育局等部门组成。

  疫情防控组:负责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及本县疫情、病情及流调信息,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及趋势预测,提出防治建议,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指挥、协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组织协调疫病情监测。

  医疗救治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督导检查组:组织协调监察部门和监督机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防控措施落实和信息报告情况进行督导,对建筑工地、学校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宣传动员组: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对广大群众开展防病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搞好社会动员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收集、统计、评估防治工作所需物资储备,保证充足的物资供应和及时调运。

  2、防控措施。

  ⑴医院防控。市级监测哨点医院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对接收疑似和医学观察病人的医院病区实施封闭隔离,控制传染源。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非典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切实发挥院感管理组织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进一步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非典可疑和疑似病人要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县卫生局要对医院门(急)诊的预检分诊工作、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防护规范和操作流程等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严防造成院内交叉感染。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卫生室及卫生院分支机构不得接诊发热病人,应将发热病人及时介绍到设有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并及时做好登记报告工作。

  ⑵社会防控。各镇乡政府设立留验站,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县疾控中心按照既定规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传染源,对疫点进行消毒。

  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等执行体温监测、定期消毒及其他防控措施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

  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集中活动审批和出入门管理制度。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每位公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镇乡报告,镇乡应及时汇总情况报疾控中心。

  3、医疗救治。

  县人民医院作为收住疑似病人、医学观察病人定点医院,在接到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接受相应病人。

  (三)二级响应

  1、组织领导体系。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非典防治应急处理指挥部,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下设办公室、信息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督导检查组、农村工作组、物资保障组和宣传动员组等,由县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承担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各组职能分工如下:

  办公室: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劳社保局等组成。

  信息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调信息,提交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督促检查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主要由县卫生局负责。

  疫情防控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闭隔离及全县的防控工作。主要由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农业局等组成。

  医疗救治组:整合和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指导诊断、治疗及抢救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检查和指导定点医院的科学化管理。主要由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

  督导检查组:组织协调全县监察、卫生监督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主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卫生局、县监察局组成。

  宣传动员组: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接收、管理并发放社会及个人的捐赠款物。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玉环报社、县红十字会、团县委、县民政局等组成。

  农村工作组:掌握全县外地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动态,提出管理对策。做好出县返乡人员和县外人员来玉情况的日报统计。收集、掌握农村地区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物资保障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额及时供应;组织协调民用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主要由县经贸局、县药监局等组成。

  2、防控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在坚持三级疫情的防控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县级监测哨点医院和疫情发生地镇乡卫生院设立预诊接诊点。

  对所有疫点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对非典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人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留验或家庭医学观察。

  车站、港口、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玉环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对发热者送定点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检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县疾控中心做好消毒、流调等工作。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输入性病人时,由县卫生局报请县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学校出现可疑或疑似病人时,视情况需班级停课的,由学校报请县教育局批准;需全校停课的,由学校报请县教育局并经县政府批准。

  各镇乡、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二级应急预案。相关疫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确定联系对象,工作覆盖辖区全体居民。

  3、医疗救治。

  视情况启用县第二人民医院作为我县非典疑似病人和医学观察病人诊治后备医院。

  (四)一级响应

  1、组织领导体系。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非典防治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和第一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信息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督导检查组、物资保障组、宣传动员组等,由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各组职能与二级响应时相同。

  2、防控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在坚持二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县非典防治应急处理指挥部有关指令,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镇乡、社区、村(居)委会配合县疾控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县疾控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非典确诊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等控制工作。

  加强对进(出)玉环人员的健康监测,所有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发现有发热或疑似症状的乘客,送发热呼吸道门诊进一步检查;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的乘客,送留验站集中留验或家庭医学观察;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验观察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全县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坚持晨检制度,定时对教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坚持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跟踪了解,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栅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县政府可以对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采取停业措施。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拥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县非典防治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根据病人就诊和转诊的需要,急救车辆要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中造成传染。

  3、医疗救治。

  县非典防治应急处理指挥部视情况统一调配全县医疗资源。有关医疗机构在接到县防治非典应急处理指挥部命令后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指定医院。

  六、疫情现场控制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县疾控中心应急机动队到达现场后,应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同时,做好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采集工作。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疑似病人的样品,疾控中心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具体操作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二)现场消毒处理

  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现场,对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病人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1、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和留院的医学观察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2、病人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县疾控中心负责对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的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遗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具体要求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方案》执行。

  3、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后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具体方法及技术要求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单位和病家消毒,由县疾控中心组织安排经培训合格后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

  (三)病人的隔离治疗

  1、临床诊断病人及疑似病人:由卫生局指定的120专用救护车运送至定点诊治医院隔离救治。

  2、医学观察病人:由报告医院就地隔离治疗。

  3、非典病人出院后,病人所在地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做好随访工作。

  (四)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1、接触者的判定: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要求,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

  2、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3、一般接触者实行自我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有异常反应立即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诊治。

  (五)规范留验站设置和家庭医学观察管理

  留验站必须做到相对独立,合理安排出入口通道及留验人员流向,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有条件的可设立独立的业务用房。留验站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免费提供食宿与服务。

  实施家庭医学观察的,必须符合医学观察的有关条件和管理规定,由当地镇乡、村(居)委会负责落实。

  (六)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1、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由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开设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并将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名单及咨询电话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设置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3、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要设在医院内独立区域,并在医院显著位置设有引导标识,指引发热病人抵达发热门诊。

  4、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应当分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等。

  5、门(急)诊预检分诊点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临床医师,并经过非典防治知识培训,负责非典与其他发热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

  6、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执行。

  7、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需转运可疑病人和疑似病人时,按照《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七)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

  1、各镇乡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和预防医源性感染。县环保和环卫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废弃物和污水的处理,定期做好消毒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2、各级医院要加强管理,严格探视制度并做好消毒隔离,确保预防医源性感染措施落到实处。具体工作规范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意见》执行。

  3、医护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实验室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具体要求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务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

  七、疫情预防

  (一)一般预防

  1、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使群众了解非典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办法,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具体要求参照《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知识要点》。

  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镇乡、有关部门要结合非典防治工作,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街路楼道卫生、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城乡爱国卫生运动,让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消除非典传播的隐患。

  3、人群聚集场所的清洁通风。

  做好学校、幼儿园、医院和网吧、歌舞厅、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的空气流通。对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县卫生监督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空气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预防接种。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

  (二)紧急预防

  一旦疫情达到三级以上疫情时,在一般预防的基础上,开展以下紧急预防措施。

  1、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加大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的宣传力度,通过深入开展全民的健康教育,提高城乡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广大城乡居民消除恐慌心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引导其配合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理疫情,控制疫点,避免疫情进一步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2、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各镇乡、和村(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做好外来人员、返乡人员的登记、体检工作;做好务工农民管理。

  各建筑工地、厂矿企业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民工的防控工作,民工的集中住处要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在流行期间要搞好检疫和预防性消毒。

  3、限制大型活动。

  疫情发生后,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对旅游团队、大型文体活动等人群聚集活动的限制和管理。

  4、预防性消毒。

  非典流行区的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场、影剧院、集市等)除加强通风,保持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进行预防性消毒。具体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进行。

  (三)农村、社区疫情的预防

  1、各镇乡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和社区中的各类学校、幼儿园、网吧、歌舞厅、影剧院等人群集聚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保持清洁通风,对集贸市场、饮用水源等公共设施要加强管理,及时消毒。

  2、建立农村、社区联防联控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和治安管理系统的作用,构筑联防联控的坚固防线,严防传染源进入。

  3、对于返乡的经商、务工人员,要以村(居)为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加强监测和随访。按照卫生部《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搞好农村群众和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农村群众和社区居民自我保健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学校疫情的预防

  1、各类学校要做好疫情防治预案,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校园内传播。

  2、要加强对流行区返校学生的卫生管理,所有流行区返校学生都要进行体检,安排隔离医学观察,落实各项观察防护措施。

  3、疫情发生或流行时,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对教室、宿舍、餐厅和娱乐场所等,每天进行全面消毒,并确保良好通风条件。建立以学校为单位的屏障,坚持每天学生身体状况监测,落实晨检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学生转学。

  八、保障措施

  (一)技术和物资保障

  1、人员保障:各级医疗救护、疾控、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等单位的非典应急处理队伍要开展业务培训、模拟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2、物资保障:经贸、药监等部门要互相结合,做好非典预防、治疗等工作必需的药品、器械、消毒药械、现场处理防护用品及人民群众必需生活品的供应和储备工作。

  (二)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器械、应急物资的准备和运输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所需的诊疗费用。

  (三)相关政策

  县公安部门对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在接受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对待。

  对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疾控人员(指在传染病房和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第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预防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血。补助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九、附  则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的非典防治工作。本预案中未涉及事项按《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执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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