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陈加元副省长在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上讲话摘要的通知
?各镇乡(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陈加元副省长在今年全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研读,并贯彻其讲话精神。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七日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苦性。
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以至以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十分重视解决“三农”问题,近年来,更是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规范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等方面采取了果断有力的措施。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这为我们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指明了方向。时隔18年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就解决“三农”问题发出1号文件,这个文件更明确地提出,各级政府要“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省委、省政府也于今年1月17日发出《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也是1号文件。这个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四个不予审批”的要求,即“今后凡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达不到相应规定要求的用地不予审批;征地方案没有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意见的不予审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没有解决的不予审批;由于征地工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又没有妥善解决的不予审批。”中央和省里的这一系列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高度关注,体现了“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为我们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这一系列要求,切实把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工作重点,积极探索,扎实推进。
二、在全面推进中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必须强调,省政府浙政发[2003]26号文件和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指导意见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政策规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是符合被征地农民实际需要的,应当坚持不变。全面推进,就是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实施。今年6月,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对这项工作的专项督查。 专项督查的有关情况将向全省通服。省国土资源厅也要按照省委、 省政府今年1号文件“四个不予审批”的要求,严格把好用地审批关。今年,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制度的规范和完善 上,主要是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到位。
(一)在保障对象上要着眼全覆盖。必须明确,凡是经省呢政府批准征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的在册农业人员,都应作为保障对象。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城乡差别客观存在,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先对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再分步解决其他地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但是,对这些分步解决的地区,在征地过程中,必须把该筹集的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到位,并进入专户管理,以备建立制度时所需。在保障对象的确定上还有一些具体的政策处理问题,如“农嫁女”、前些年买的蓝印户口等等,都要合理确定政策界线,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
(二)在保障模式上,坚持从基本生活保障起步,允许各地积极探索与城镇社保体系长远接轨的保障模式。也就是说,基本生活一保障是底线、是基础,各地在实施中必须首先确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可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予以解决,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一”系;也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双低”的办法,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犷系。无论实行哪一种保障模式,都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比例和年限,不留资金缺口。
(三)在保障水平上,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低保水平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适度的保障水平是制度良性运作的关键。保障水平太低,保障对象得不到预期的保障,制度设计也就失去了积极意见,保障对象也没有积极性参保;保障水平太高,政府、村集体经济财力和个人也无法承受,还会引起整个社保体系的连锁反应,最终将抬高区域商务成本,影响投资环境。当然,与其他保障一样,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也应当是动态的,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与物价水平变动相适应的增长机制。这也是各地在实施中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四)在资金筹措上,要确实落实政府、集体、个人各方出资责任。在这方面,政府要带头取信于民。政府出资不能及时到位,不仅影响基金的实账运作,给未来的支付带来风险隐患,而且有损于政府的形象和声誉。现在,土地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各地都在大搞经济开发和建设,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从土地让金收入中列支该项保障资金的30%是应该的,也是可以做到的。实际上,政府的这项资金能否及时到位,主要取决于政府领导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只要政府领导中心真正装着群众,切实想为群众谋福利,这笔资金肯定是会下决心到位的。今年,在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专项督查中,政府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作为督查的重点。省劳动保障厅要及时掌握各地资金到位的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在用地审批中要一并严格把关,财政厅也要加强督促检查。
(五)在保障资金监管运作上,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这个特殊群体的“保命钱”,我们在制度建立之初就要强化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千万不能在资金管理上出问题。省政府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明确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资金、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这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到位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提升城市化、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
二是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农办、农业、卫生、教育、建设、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里的两个1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三是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一方面,对新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构成、土地承包情况以及相关的集体资产情况都要登记在册,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并切实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原有的被征地 农民,各地要尽快收集、整理、补齐各方面的资料,并切实做到真实可信、有备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