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鸡山乡政务公开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完善本乡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切实保证政务公开工作有效推进,建设一个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设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聘请若干名政务公开监督员,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全程办,电话:7181118),负责检查督促政务公开工作,受理有关政务公开投诉,查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承诺的问题。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对本乡的政务公开实施监督,定期、不定期的开展民主评议、听证等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
第四条 设立政务公开监督意见箱、监督电话,认真收集群众的意见,切实完善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公开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简洁明了、讲求时效。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监督。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1、没有按照政务公开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公开,该公开的没有公开、公开的内容不实、不及时公开的。
2、没有正当理由,不按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办理,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和损失的。
3、对政务公开问题投诉和对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转督办的有关政务公开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4、存在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态度刁蛮、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政府形象和群众利益的行为的。
5、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第七条 出现上述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除对各办进行诫勉教育、通报、效能告诫外,还应追究当事人及各办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机关各办和机关干部被通报和效能告诫的按乡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