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玉环县2004年伏季
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海洋与渔业局《玉环县2004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玉环县2004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县海洋与渔业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切实贯彻伏季休渔制度,加大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力度,推进海洋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结合玉环实际,特制定玉环县2004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深教、疏导、严管、重罚”的原则,做到早宣传、早发动、早落实,狠抓“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四个环节,把好“海上、港口、码头、市场、冷库、补给”六个关口,严防严查、严格执法,全方位加强伏季休渔管理,实现2004年伏季休渔“零违规”的工作目标。
二、伏休安排
(一)明确海洋伏季休渔的期限(以下简称休渔期)。拖(对)网、帆式张网的休渔期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的休渔期为6月16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定置、流动张网的休渔期为6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
(二)加强对产卵带鱼和梭子蟹保护区的管理。在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休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拖网、对网渔船以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要作业的渔船进入生产;在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蟹笼、梭子蟹定(流)刺网及其他以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渔船进入作业。
三、工作内容
(一)前期管理:5月28日—6月30日。
1、各镇乡、村(公司)应做好应休渔船的统计上报工作,对本辖区内所有应休渔船的进港情况进行全面督促管理,务必使各伏休渔船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进港休渔,做到“船进港、网入库、人上岸、证集中。”
2、适时组织伏休前期管理大检查,督促全县应休渔船按时进港休渔。
3、配合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开展“2004碧海行动”执法大检查,重点打击各类违规渔船。
(二)中期管理:7月1日—8月20日
。
1、加强拖虾开捕期的管理。在拖虾开捕期前安排精干力量进行封港管理,防止拖虾渔船提前出海生产。
2、继续抓好应休渔船的动态管理,以防张网、拖网等作业渔船“搭便车”出海生产。
3、7月16日后,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组织力量进行海上巡查,重点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违规渔船;禁渔线内违规生产渔船;使用“电脉冲惊虾仪”的拖虾渔船;无证捕捞作业渔船。
(三)后期管理:8月21日—9月20日。
1、加强定置、流动张网开捕期的管理,严防其提前出海生产。
2、加强拖(对)网、帆式张网作业渔船的管理,在开捕前集中所有执法力量统一行动,全面实行封港管理,各镇乡、村(公司)要对辖区内的伏休渔船加强监管,把好港、岙口的管理关,严防渔船“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
3、及时配合省特编船队做好海上执法大检查工作,打击伏休违规渔船、各类非生产经营行为、“三无”及“三证不齐”渔船、禁渔区线内作业渔船。
四、工作保障
(一)深入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今年伏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县伏休会议精神传达到各渔业村(公司),及渔民老大,确保伏休工作整体顺利推进。
(二)层层落实责任。各镇乡、村(公司)要明确各自职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伏休管理责任落实到船、到人。要建立伏休渔船动态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上报,专人管理。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对全县应休渔船的动态管理档案进行核实,加强伏休渔船动态监管力度,及时落实信息船、信息员,随时掌握管理措施的落实及进港渔船的锚泊地、老大和网具的去向、证书集中保管等情况。
(三)严格依法行政。渔业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应持有效执法检查证件,证明身份,提出检查要求;对扣押的物品应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做到文明执法、依法办案。
(四)切实加强配合。整个伏休期间,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乡要做到勤出海、勤检查、勤监管。公安、边防、工商、经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渔船补给行业和鱼货销售渠道的管理,防止其为伏休渔船供水、供冰、供油和消化违规渔获物,确保伏休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五)完善举报网络。要重视信息手段的运用,不断完善伏休违规举报网络。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伏休举报电话:7552018。
(六)明确处罚措施。
1、对违反伏休禁渔期规定(包括未按时休渔和“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以及借拖虾生产为掩护,在禁渔期间擅自携带拖网、帆张网等禁用渔具)的渔船,查获后一律扣至金清港或就近港口上排(扣船至休渔期结束后1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限额5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没收渔船,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2、对使用“电脉冲惊虾仪”的拖虾渔船,查获后没收禁用渔具及违规渔获物,并处1—3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作业渔船。
3、对“三无”渔船,查获后暂扣渔船,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
4、对无捕捞许可证或持无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查获后罚款3—8万元;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
5、对违反禁渔区(线)规定渔船,查获后罚款1—3万元。
6、其它违法行为,按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