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抄送: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价服〔2009〕1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抄送:县政府
浙价服〔2009〕19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村住房
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有关价格收费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