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玉环县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重大项目前期管理,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项目建设有效推进,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对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下列项目:
(一)交通、能源、水利、城乡公用设施等重大基础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重大公益性项目;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中的重大项目;
(四)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重大项目的机会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重大项目课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评估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征地拆迁、招标投标,以及属于重大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和专项规划,谋划并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项目规划,经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咨询评估和论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汇编成县重大项目规划,作为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成立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前期办),具体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核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审核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预算计划;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前期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 协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负责贯彻执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草拟并推行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政策;
(三)负责提出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计划;
(四)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拨付审核工作,协调平衡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及有关人力和物力配置;
(五)定期组织召开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衔接会议,及时通报前期工作动态;
(六)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重大项目前期计划执行情况及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七)负责实施代建制项目全过程协调管理工作;
(八)承担一定数量的重大项目前期课题研究工作;
(九)承担县政府交办有关重大项目前期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县前期办申请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二)县前期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经审定的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任务,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实施;
(四)完成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
(五)因特殊原因需增列进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县前期办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增列。
第十条 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
(一)重大项目名称和选址等基本情况;
(二)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建设期限;
(三)重大项目当前所处阶段(课题、规划、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政策处理、招投标等);
(四)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计划目标;
(五)拟安排项目年度前期经费及筹措方案;
(六)重大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联系领导;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要求;
(二)按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重大项目前期年度计划目标要求开展工作,做好统筹谋划,制定分阶段工作实施计划,确保年度目标完成;
(三)定期(每季度结束5日前)向县前期办报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重大问题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执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前期办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与项目审批、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土地和环评等审批环节紧密联动,共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提高前期工作的整体效率。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和核准程序,严格执行土地、规划、环保、节能等政策措施,按照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新开工管理等政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前期工作不到位的重大项目不得擅自招标和开工。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年度工作任务的执行及前期工作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季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例会制度。县前期办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通报会,研究、协调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重大项目前期进度,并向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制度。列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项目,由县级领导分工负责联系。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考核制度。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每年年底前考核一次,具体由县前期办牵头,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落实。依照考核结果,对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配合情况列入县对部门和乡镇街道两个社会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经费)指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项目管理等所需的经费。除交通、水利和玉环经济开发区等个别部门的重大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涉及的前期工作经费均由县财政承担。
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的谋划、调研,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评等专项资料编制和咨询评估、论证评审、公示和报批等方面。
第十八条 县前期办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重大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等情况提出年度所需前期工作经费,形成全县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资金预算安排计划,递交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单位必须报送使用计划,经县前期办审核后,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将经费直接拨入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凡使用县前期办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单位,应由项目单位前期工作法人代表与前期办签订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协议书,落实相关责任,前期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条 建立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制度。凡使用财政直接安排并专项拨付前期工作经费的重大项目,在重大项目开工后,前期工作经费按规定纳入重大项目建设成本,由财政部门在建设资金拨款中全额扣回,扣回的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前期工作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拨款、取消使用资格等措施,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