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审批公示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玉环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审批公示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审批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在审批或上报时,应根据情况实施公示。
(一)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
(四)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县委县政府认为不应当公开的重大项目不进行公示或听证。
第三条 重大项目是否需要公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是否需要听证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公示和听证均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的名称、功能、建设必要性、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二)建设的地点、规模、内容和目标;
(三)重大项目申报单位和审批单位名称;
(四)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形式采用在中国玉环新闻网和《今日玉环》登载公示内容,特别重要的重大项目需同时在电视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内容。
第六条 对于应当进行公示的重大项目,审批单位需在作出批复或上报项目建议书之前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民及法人原则上以实名制反馈意见和建议。审批单位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公示报告,在审批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公示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征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建议意见的拟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在完成公示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要进一步组织项目听证:
(一)对重大项目建设必要性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
第九条 审批单位将公示或听证后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提交县人民政府和重大项目申报单位,同时抄送有关管理部门,为县人民政府决策、项目申报单位修改完善申报资料、有关部门进行相关管理时提供参考。
审批单位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研究,并作为审批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于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重大项目申报单位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对待,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审批单位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对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二条 审批单位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征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单位在批复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在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