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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水利〔2009〕48号
关于印发《玉环县强塘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强塘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强塘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强塘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实际,经研究制定了《玉环县强塘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玉环县强塘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2、《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3、《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强塘工程 建设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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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7月6日印发 |
(共印20份)
玉环县强塘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县强塘工程(海塘及配套水闸、水库及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强塘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我县《“强塘固房”工程(水利部分)实施方案》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强塘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强塘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强塘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县强塘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是本次强塘工程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强塘工程建设的领导决策、部门协调、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县强塘工程建设办公室是县强塘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强塘工程建设的计划管理、工程技术指导等相关业务工作,并向县强塘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配合县强塘工程建设办公室,保障强塘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各乡镇设立的强塘工程建设指挥部,是本次强塘工程的建设和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强塘工程的建设任务完成和自筹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 全县强塘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按玉政办发[2008]118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强塘工程建设的通知》执行,全县强塘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强塘工程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技术人员,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制订完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工程建后管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后管护的行业监管。
第二章 设计和审批
第七条 强塘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安全鉴定结论为基础,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和审定。
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0年、50年一遇海塘、中型水闸、坝高30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10年一遇海塘、小型水闸、坝高30米以下小型水库、山塘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全鉴定结论实行分级审定,20年和50年一遇海塘、中型水闸、小(1)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10年一遇海塘、小型水闸、小(2)型小型水库、山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20年、50年一遇海塘、中型水闸初步设计报告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10年一遇海塘、小型水闸、小型水库、山塘初步设计报告由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20年和50年一遇海塘、中型水闸、小(1)水库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年一遇海塘、小型水闸、小(2)型小型水库、山塘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列入省计划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的50年一遇及以下的海塘和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中小型水闸及小(1)型、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或单方库容投资大于15元的小(2)水库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强塘工程需要作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50年一遇海塘与中型水闸、小(1)型及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10年和20年一遇的海塘与小型水闸、山塘参照执行,但其重点部位或隐藏工程必须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本次强塘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级水利投资项目实施建议计划申报规定编制相关申报资料。
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申报材料:
(1)县水利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文件;
(2)大坝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报告书;
(3)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文件;
(4)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表。
海塘、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申报材料:
(1)县水利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文件;
(2)《浙江省水利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3)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4)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的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实施的强塘工程,按第十二条要求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按“省安排资金水利项目实施建议计划(试行)”网上申报的通知要求申报,并会同县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申报文件,在每年的8月底前完成实施建议计划申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强塘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做好海塘、水闸、水库、山塘加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信息管理工作,对加固项目的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进度等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强塘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海塘、水闸、水库、山塘加固项目的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其中50年一遇海塘、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20年一遇及以下海塘、中型水闸、小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强塘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
根据本县小型强塘工程的实际,可以联合委托监理的方式,落实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至少配备符合要求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2名。
第十九条 监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执行。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强塘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加固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发生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三检制”,对施工质量的自评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对重要单位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进行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强塘工程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工程验收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暂行)》(浙水管〔2006〕4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塘闸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塘闸加固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塘闸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第三条 塘闸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塘闸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省直管海塘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 塘闸加固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海塘及水闸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技术人员,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制订完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工程建后管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后管护的行业监管。
二、设计和审批
第七条 塘闸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安全鉴定(认定)结论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固处理方案,并在设计方案中按规定配
套完善有关监测与管理设施。
海塘工程的安全认定按照《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水闸安全鉴定(认定)按照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等执行。
第八条 塘闸加固项目安全鉴定(认定)的审定权限、安全评价单位资质等按第七条中有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塘闸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设计重现期(下略)100年一遇及以上海塘与大型水闸加固的设计报告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20年和50年一遇的海塘与中型水闸加固的设计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10年一遇的海塘与小型水闸加固的设计报告应由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对专业从事海塘工程相关设计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承担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海塘的设计。
第十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报告实行分级审批。10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与大型水闸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年和50年一遇的海塘与中型水闸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年一遇海塘与小型水闸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宁波市按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列入省计划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的50年一遇及以下的海塘及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中小型水闸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塘闸加固项目设计文件的工程标准、规模、主要结构和堤线布置等主要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50年一遇及以上海塘与大中型水闸的除险加固项目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10年和20年一遇的海塘与小型水闸参照执行,但其重点部位或隐蔽工程应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三、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做好塘闸加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信息管理工作,对加固项目的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进度等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塘闸加固项目的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监督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其中100年一遇及以上海塘、大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一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50年一遇海塘、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监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小型水闸或10年和20年一遇海塘的加固工程,可结合实际,按区域多个项目联合委托监理的方式,落实建设监理工作。
四、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塘闸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加固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发生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三检制”,对施工质量的自评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对重要单位工程
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进行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五、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塘闸加固项目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水利部和省有关规定进行。10年一遇海塘与小型水闸可适当从简,但验收材料仍须满足规程要求。其中市、县组织竣工验收材料须报省备案。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浙水管〔2006〕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下简称,加固工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病险水库是指按规定程序,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下同)属二、三类坝的水库。
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加固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浙江省水库保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水库管理,制定和落实水管体制改革方案,并与加固工程同步实施;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加固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等。
第八条 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和审定。
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它中型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米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大坝安全评价承担单位应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和《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试行)》(浙水管〔2003〕9号)的规定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鉴定结论实行分级审定。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和小(1)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小(2)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大型加固工程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中型加固工程由具有乙级(含)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加固工程由具有丙级(含)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初步设计应以审定的大坝安全鉴定结论为依据,建设内容应当与安全鉴定指出的问题相对应,并按有关规定配套完善管理和监测设施。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有设计质量低劣、虚列项目、虚增工程量等不良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职称评定、资质管理及有关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大型及中型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1)型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小(1)型、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或单方库容投资大于15元的小(2)型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相应审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复核后再行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宁波市按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严把审查关。
第十二条 加固工程需要作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大中型加固工程按《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浙水建〔2002〕57号)规定,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小型加固工程参照执行,但其重点部位或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多座小型加固工程可以组建一个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及进度等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加固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其中大型
加固工程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一级资质;中型加固工程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含)以上资质;小型加固工程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加固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
小型加固工程,可结合实际按区域以多座水库联合委托监理的方式,落实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大中型加固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配备符合要求的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小型加固工程监理单位应至少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二十条 监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执行。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固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加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
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发生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三检制”,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对重要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实行平行抽检,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实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加固工程验收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分级验收。工程验收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暂行)》(浙水管〔2006〕40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浙水管〔2003〕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